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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和纠正冤假错案
2017-02-1415:46:00来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龙溪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这对落实党的政策,维护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纠正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民主,践踏法制,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其中有许多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处理的。1978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对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作出了重要决定。会议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有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才能够巩固党和人民的团结,维护党和毛泽东同志的威信。全会的精神传达贯彻以后,全区人民法院遂普遍展开复查工作。但由于思想不够解放,心有余悸,顾虑重重,工作进展缓慢。12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请示报告,在批语中指出复查工作要真正做到“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严明法纪,有错必纠”。19791月,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要求全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复查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同年9月中旬,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发现不少基层法院对那些所谓“叛国投敌”、“与敌特挂钩”、“恶毒攻击”以及当事人出身不好或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案件,不敢实事求是地有错必纠。

1979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决克服思想不够解放,政策不够落实,该纠正的不敢纠正,以及抓辫子、留尾巴等错误倾向。”并且确定了对几类案件(主要是以“叛国投敌”、“恶毒攻击”等罪名判处的案件)进行改判的政策界限,提出了做好善后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对复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标准。中共中央在批转这个报告的批语中指出:“复查的任务还很繁重,必须再接再厉,把冤假错案纠正过来,决不要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中共中央的指示,大大鼓舞了我区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的信心和勇气,从而加快了复查工作的进展。19803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工作会议,要求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除已彻底纠正的冤假错案以外,都要重新进行复查。重点是复查那些原来决定维持原判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破坏上山下乡、投机倒把以及前段复查后仍不放心的案件,特别是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的,要立即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同年5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中央(1979)96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对全区人民法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验收。

全区人民法院经过3年的努力,复查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198112月,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32274052(其中反革命案件611783人、普通刑事案件26163269)。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改判纠正了741886(其中反革命案件554648人,普通刑事案件187238)。此外,由于1977年至1979年这一期间尚未清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影响,全区人民法院仍然错判了一些案件。按照上级的指示和部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198010月复查了1977年到1979年三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41214人,改判纠正了131196(90);复查了普通刑事案件15452093人,改判纠正了202264(13)。与此同时,还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545554人,改判纠正了163164(主要是起义投诚人员、右派改正和清理不纯人员中的冤假错案)。到1982年,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和1977年至1979年判处的冤假错案的工作已基本完成。

复查的结果表明,“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一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社教”运动后期,因所谓“抗拒改造”而判处管制的案件。例如云霄县中医廖权忠“抗拒改造”一案。廖权忠解放前参加过会道门,1959年以“反革命”罪判刑2年,释放后一直在保健站当医生,没有参加四类分子会。19664月,“社教”运动中,认为他是逃避群众监督,就叫他参加四类分子会。廖权忠害怕逃跑,于同年7月被抓回,即以“抗拒改造”罪判处管制3年,经复查后改判无罪。又如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廖桂展等6人“反革命越境集团”一案。廖桂展等6人于1960年从印尼回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现实不满,在一起商量要逃往香港找亲友谋生,并讲了一些对共产党不满的话,后廖桂展等人偷越边境要到香港又半路返回。1972年以“反革命越境集团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经复查认为廖桂展等6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全部改判无罪。三是与敌特机关“勾联”或“通敌”的案件。例如南靖县杨宝才通敌一案。杨宝才曾以患病住院和家中发生火灾为由,先后多次写信给香港林文斌,接收其汇款7次共人民币350元和包裹1件。1973年以“通敌”罪判处杨宝才有期徒刑6年。经复查认为杨宝才在与香港林文斌联系过程中,始终不知道林文斌是国民党特务,并且与香港来往的信件均系明信,其目的是为了要钱要东西,构不成“通敌”罪,给予改判无罪。四是涂写“反动标语”和“恶毒攻击”的案件。例如南靖县庄良球“涂写反革命标语”一案。庄良球出身贫农,因对大队干部不满,于1972年涂写4张有35条内容的标语,但没有散发。1975年又涂写了7张有43条内容的标语,用报纸包起来拿到下峰大队放在饮食店门口的柴堆上,后被农民发现。其所写标语的内容,既有颂扬刘少奇、邓小平,打倒“四人帮”的,也有打倒中央领导、解放军,颂扬林彪父子和国民党的。1975年以“涂写反革命标语”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复查认为庄良球涂写标语是出于一时一事的不满,而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不应以反革命论处。原判把庄良球颂扬刘少奇、邓小平,反对“四人帮”的内容也当成“犯罪事实”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改判撤销原判,宣告庄良球无罪。五是其他反革命集团和其他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的案件。六是普通刑事案件中有问题,主要是强奸、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的案件。人民法院改判纠正大量的冤假错案,使不少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从苦难的深渊中解脱出来,重见了天日。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以后,还协助有关部门做了深入细致的善后工作,使无数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妥善的安置和抚恤,使无数饱受创伤的心灵感受到温暖和宽慰。

二、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

1978年以来,全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对新中国建立后“文化大革命”前的刑事申诉案件不断上升,多数是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判处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属于冤假错案。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和工作中的失误所致,同“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制造的冤假错案,其性质是不同的。

对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中共中央历来指示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1983125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中央公、检、法三家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报告》时,要求政法部门认真复查平反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此后,中共中央还为纠正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落实起义人员、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等各方面的政策,做了多次的指示。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我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3月至4月,组织审判人员27人到云霄人民法院搞复查试点,并部署全区人民法院有重点地复查1957年至1965年判处的刑事案件。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85年底的统计:全区人民法院对1957年至1965年判处的刑事案件13034件进行了“过筛”,认为原判不当的2090件,占16%。在已复查的2076件中,改判848895人。其中改判无罪的752人,改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6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40人,改判减刑的10人,改判其他的77人。

198412月,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坚决、彻底、尽快、妥善”地解决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全区人民法院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复查了原中共地下党人员被判刑的案件。由于地下党人员被判刑的案件多数发生在解放初期,受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许多案件都存在材料简单、案卷残缺和手续不全等问题。为了弄清案情真相,法院的审判人员不辞劳苦,爬山越岭,深入到偏远的小寨,向当事人和知情者进行调查了解,终于使许多疑难案件得以弄清真相,使许多蒙冤的老同志得以平反昭雪。为了保证复查的质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还于19852月和5月,先后两次组织检查验收。据统计,全区人民法院共确认原中共地下党被判刑的案件301304人,已复查处理295298人,占98%。其中改判无罪的202人,占68%;改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8人,占9.3%;维持原判的63人,占21%。例如原龙溪专署文教科干部林德才破坏土改一案。林德才系原龙溪县紫泥乡人,解放前毕业于厦门大学,1948年参加地下党工作,解放后在龙溪专署文教科工作。1951年以破坏土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在复查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与地区教育局干部一起到原龙溪县紫泥乡的巽玉、金定和新洋等自然村和漳州郊区,调查知情人24人,取得旁证材料20多份,终于查清原判认定林德才在土改时写信给其父亲(地主成分)破坏土改一事失实,为林德才平反了冤情。又如平和县陈草寮恶霸一案。陈草寮于1936年参加红军游击队,后被派回家乡,在白色恐怖的艰苦年代坚持为党工作,1951年以恶霸罪被判处死刑。22年前陈的家属曾提出申诉,但由于当地宗派势力严重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的混乱,致使这起冤案虽经多次复查,仍然无法弄清真相。这次,平和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复查陈的问题时,以调查老区的福利问题为名,到陈草寮的家乡向20多人调查了解情况,尤其是访问几位年已七八十岁的老人,终于查清这起案件是由于当地的宗派势力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罗织假材料所造成的一起大冤案。于是,法院果断地改判陈草寮无罪。又如南靖县沈松发内奸案。沈松发于1948年参加乌山游击队,后入党。解放后分配在南靖县第六区公所担任副区长。原判认定沈松发犯有通匪罪,于1953年被判刑入狱。在复查时经办人员认真阅卷,并走访了原第6区区长以及与沈松发同事过的同志,终于查明了案情真相。原来南靖县解放初土匪活动猖獗,到处破坏征粮。沈松发为了分化瓦解敌人,即亲自写信动员匪首许锡兰等人下山自新,许在回信中叫我们不要伤害其家属。由于沈松发写信动员许锡兰下山自新是公开进行的,对瓦解土匪武装是有好处的,不存在所谓“内奸”的问题,为此,南靖县法院即改判沈松发无罪。

为了使党的政策落到实处,使蒙冤受屈的人得到昭雪,恢复原中共地下党人员的光荣历史,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在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下,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慰问会以及发放生活补助款方式,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善后工作。例如,平和县人民法院于1985426日派出14名干部,配合该县地下党办的同志,组成6个慰问组,带着领袖像、对联、鞭炮和冤狱补助款到长乐、芦溪、九峰、坂仔、南胜等11个乡镇23个自然村以及临近云霄县的仙人石老革命根据地上门慰问28户,发放补助款108万元,得到了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好评。如该县安厚乡东川村一位1935年参加革命的原中共地下党人员张文奎的妻子说:“我今年69岁了,自丈夫被判死刑后,我守寡抚育子女32年,黑锅也背了32年,今天终于出头了。今天,县里干部来看我,真是做梦也想不到。我一定要教育子孙继承丈夫的遗愿,把家乡建设好。”年已73岁的叶大闹激动地说:“我的冤案到今天整整30年,终于盼来了党的好政策。共产党公公正正地给我平反,我要堂堂正正地做人,不计较个人恩怨,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又如漳浦县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在石榴乡召开被错判的7位当事人和家属的座谈会,向他们表示歉意,勉励他们要顾大局、向前看,团结起来搞“四化”,并发给每人100200元的生活补助款。被错判的同志和家属个个热泪盈眶,纷纷感谢共产党政策的英明,感谢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并表示一定要教育好下一代,为“四化”多作贡献。

三、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有关统战方面的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为落实党的统战政策,曾下达过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在中央指示的前后,全区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中,也对统战方面的错案进行了复查纠正,但很不彻底。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有关统战方面的案件,基本上尚未进行复查。1985年底和19863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会议传达最高人民法院“郑州会议”精神和部署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随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会议的精神,部署了复查工作。但历史老案,时过境迁,少数案卷已经散失,审判人员便翻山越岭,四出调查案情真相,以高度的责任心,查清了大量的历史老案,从中改判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并于1985年的2月和9月先后两次进行了检查验收。根据1986年的统计,全市人民法院历年来判处的有关统战方面的刑事案件592620人,已复查564591人,占95%。其中维持原判的291311人,占51.6%;改判无罪的183190人,占324%;改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7070人,占124%;改判减轻刑罚的55人,占088%。通过复查统战方面的案件,海内外反映很好。例如,诏安县秀篆乡著名归侨游子光,是早期的同盟会会员,在海内外有一定的影响。他的冤案被改正后,女儿游惠芳专程从新加坡回来,代表国外的兄弟姐妹到诏安县有关部门表示感谢,并向诏安县人民法院赠送一面锦旗。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归侨吴绍基的冤案纠正后,农场领导即安排他开汽车,他工作积极,多次受到场部的表扬,并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他感慨地说:“如果没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将永远是一名叛国的罪人,哪里还有今天?

全市人民法院经过8年的努力,在1987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之前,基本上完成了在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的任务。这是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很大的成绩,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调动各界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

(作者系漳州市司法局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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