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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7-03-2909:59:00来源: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室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对于公务的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接待任务分工

()中央党史研究室、省党史研究室及其厅处级、本省各设区市和本市各县(市、区)党史研究室行政部门领导,以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邀请的重要知名人士,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对象,由综合科负责安排接待。其余的由各对口科室(单位)接待。应及时向接待对象索取函件,以作报销依据。

()领导到省外考察、开会、学习,科室人员陪同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联络安排,综合科予以协助;没有科室人员陪同的,由综合科负责联络安排。

()属科室直接接待的对象,由业务科室提出具体接待安排方案,交综合科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组织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委局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要求

  (一)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将来漳州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四)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到五星级宾馆食宿、开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原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不得回原单位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五)原则上应当安排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宴请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六)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严格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一)综合科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综合科直接接待的来宾,接待经费由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在漳州以外接待的费用开支,由陪同的主办科室人员负责逐次将发票带回经综合科审核后向如实报销结清。

  (三)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漳州市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漳州市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填列公务接待费报销单、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利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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