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纪要
2017-06-1215:46:49来源:




一、民族政策
  


  (一)招抚少数民族
  漳州首任刺史陈元光,在为唐王朝平定和巩固东南边陲漳州地域的同时,坚持对辖境畲族等少数民族实行招抚政策,促使归附的少数民族逐渐和汉族人民融洽生息,创业兴漳。经州署决定并实行包括刺史与跟随其父辈到漳州的来自中原的汉族军民全部在漳州落籍,并与当地少数民族共同村居。州署奉行朝廷规定,凡成年男丁都按均田制度授给土地耕作,还划出一片区域安顿归顺的少数民族聚居生息,不征田赋,免除徭役;并为之创造和汉族人民共处交融的条件,推广汉族的先进生产方式和华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繁衍发展。这一地域被称为“唐化里”。陈元光四代人为政漳州,历时107年,为开发漳州奠定良好基础。陈元光被漳州人民誉称为“开漳圣王”,建庙奉祀。
  (二)实行民族压迫
  元兵入漳后,总管府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元王朝将全国百姓划分四个等级,漳州人属于末等“南人”,备受歧视。至顺元年(1330年),漳州饥馑,总管府发粮赈济,强迫饥民排队在聚沟桥上跪接,受不了这种侮辱的人,跳江以死表示抗拒。官逼民反,漳州汉、畲等族人民在元王朝统治近90年期间,反元斗争次数频繁、人数众多,前所未有。
  清顺治三年(1646年),漳州府署亦复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任凭官兵强占民房,勒索民财,烧杀劫掠,任意摧残。还饬令漳州民众采取满族习俗,限期废弃民众传统民俗衣冠,削发垂辫,违者处死。漳州人民曾经进行坚决反抗,死者无数,仅铜山一带“抗节蹈海”而死者就有100多人。富有反抗传统的漳州民众不屈于清廷对汉族的压迫、苛政,群起坚决斗争。
  



二、赋税征收
  


  (一)田赋、丁税征收与变革
  唐至元从实行“租庸调”法演变为实行田赋“两税法”。唐开元八年(720年),州署遵行“租庸调”法,因境内杂居少数民族,实行不同政策,按户分为三等征收田赋和丁税。每年上户纳赋米1.2石、丁税10文;中户纳赋米0.8石、丁税5文;下户纳米0.6石,免丁税。少数民族纳赋免米。建中元年(780年),将租庸调合而为一,从田计征,实行“两税法”,夏税征钱,秋税征米。宋代、元代漳州(路)承袭唐制。唐时夏税征钱的折变,农民要用粮换钱,市场“物价愈下,所纳愈多”,农民税负加重。宋真宗根据当朝大学士蔡襄具奏漳州丁税倚重,人丁终身庸作,犹难生息的困情,谕旨减免丁税。但其时漳州丁税已折成米额并入田赋交纳,地方官吏隐报,贫困百姓难以减免照顾。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漳州农民交纳赋米,每斗折纳800文,而当时市价斗米不到300文,实际上是官府作折变,榨取农民。元时,总管府规定夏粮折钱,每石米折收一贯500文,并附加其他夫役、杂税,极其繁重。
  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明万历九年(1581年),府署奉行“一条鞭法”,将一年中各种赋税、徭役综合为一直接通知到各纳税户,规定时限交纳,使百姓“年明税负,岁知纳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税吏贪赃枉法、滥征的流弊,这是变革税征的一大进步。但时间不长,复又逐渐加税重征。朝廷派太监到漳督办税收,到处巧立名目掠夺金银钱财,激发百姓群起驱赶税监,甚至爆发海澄月港海商反税监高寀的斗争。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漳州3次增加田赋银额,每两加派9厘。至崇祯八年(1635年),每两加派1钱。百姓怨声四起。“一条鞭法”也在历史行程中消亡。
  清代实行“摊丁入亩”法。清顺治三年(1646年),清军入漳,重征军饷,摊入赋税,定附加,办转借,外加各种杂派,相当于正供20余倍。苛重的赋役,迫使农民逃税逃荒,造成大量“丁悬粮”。府署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因而把丁悬粮也派入常住农民田赋银额中分摊,更加重农民的税负。雍正元年(1723年),府署实施“从田问赋法”,先后两次清丈土地,按田地划分三等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税务负担。雍正二年(1724年)又改为“摊丁入亩”的田赋制度(又称地丁法),丁税归入田赋合征,取消丁税,把赋役改为单一的土地税形式。这一变革较之明代“一条鞭法”,既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人身束缚,也有利于农民经济自立性的提高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食盐专卖与盐税征收
  宋建炎、绍兴间(1127年至1162年),为筹补漳州驻军军饷,府署改盐为官卖,由官商收购地产盐,配入粮米专卖,规定人口用盐数量并征盐价。驻军调离后,官盐成为专卖。元代,漳州路总管府按人口摊派盐税,实行“专榷”,配入粮米加价售卖,税收超过田赋负担。明代,漳州盐税征收始由府署及各县衙门经办。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设立税盐机构,称为盐法道,漳州盐税征收从此成为定制。其时,一是盐丘(盐场)每方丈征银3分,后提到1两;二是府、县统筹,人年供盐3斤,征米8升,后改折银征收,定为每丁征1.54861分。之后,府署改由盐商据定额承包盐税,除按盐丘、人丁征税外,再增监运课征。“一牛三剥皮”,百姓税负重于其他各府。
  



三、海禁与迁界
  


  (一)实行海禁
  漳州府实行朝廷海禁政令有两次。第一次是明代,洪武四年至隆庆元年(1371年至1567年),府署奉行朝廷的海禁政策,确定在漳浦设置海防指挥使司,辖沿海各千户所加以监管。严禁濒海民众私自出海捕鱼、经商,禁止建造和行驶二桅船只,饬改渔船为平头船,以防出外海“通番”。甚至禁止民间用“番香”、“番货”。严惩违者。景泰四年(1453年),漳州所有违式的巨舶,都被查出严令拆毁。成化八年(1472年),龙溪县民29人偷渡出海贸易,官兵追捕下狱,被斩首14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漳州提督“革渡船,严保甲,捕奸民”,禁绝海上交通;但仍难以禁绝被视为“海寇”铤而走险的海商。当时漳州境内的月港、海沧、浯屿、梅岭一带已成为闻名全国的走私活动中心。一些外国商人为逃避明朝官兵的驱逐,都集中到漳州沿海参与走私活动。仅葡萄牙人居留漳州境内贸易的就达500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福建巡抚奏准部分地区开放海禁。建置海澄县设县治于月港,开设对外贸易市场,“准贩东西洋商品”,使月港继泉州港之后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港口。第二次颁行海禁政令在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府署奉行朝廷闭关锁海政策,严防漳州人民支持逃亡海外的反清义士和防止人民受到外洋影响而加深对清廷的不满;禁止漳州人民泛海渡台(湾)或侨居外国的华侨回归祖地;禁止人民进行海运、贸易。规定犯禁者不论官民一律处死,货物没收入官,犯人家产赏给告发的人;保甲不先告发者,也一律处死。迨至台湾回归祖国后,府署始放宽海禁条规,制定有控制的开放海禁;管制商船的发展,限定商船的航海性能,制止改进航海技术设备。所有船舶,必须有族邻乡保具结,再经地方官员查验烙号,批给护照、护牌,方准许出海贸易。结果使漳州“百货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艺能之罔用,行者叹致远之无方”,“沿海人民富者贫,贫者困”;迫使大批人不畏艰难险阻泛海出国,尤其是偷渡台湾谋生,给漳州的社会经济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直到光绪元年(1875年),府署才奉诏取消海禁和渡台禁令。
  (二)强行迁界
  清廷为防止内地人民对郑成功抗清军的支持和联系,颁布《迁海令》,自顺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十年(1661年至1681年),严行迁界(又称迁海)政策。漳州府署奉命执行,强令漳州沿海人民内迁30里至50里。划定龙溪县自江东至九龙江以东,漳浦自梁山以南、旧镇以东,海澄自一都至六都(今海沧、新垵一带),诏安自四都至悬钟等大片土地为“弃土”,建墙打椿立界,限期“弃土”范围内的人民迁离,规定人和货物一律不准越界,违犯者尽杀不赦。实行迁界的“弃土”抛荒田地2686顷。“弃土”人民迁到内地,“人民失业,号泣之声载道,乡井流离颠沛之惨非常;背夫弃子,失妇离妻,老稚填于沟壑,骸骨白于荒野”。康熙二年(1663年),抗清的郑成功军队退走台湾,海峡数年相安,迁界禁令略有宽松,不少迁界人民返回“弃土”复业。康熙十三年至十七年(1674年至1678年),漳州又经“三藩之变”,沿海再度陷入战乱。府署重申迁界严令,饬令返回“弃土”人民再度迁界。之后三年始正式撤销迁界政令,内迁的人民才得以返回故土复业,所遭受祸害至为惨重。东山岛“迨海界复,民归故里者,十无一二”。
  



四、抗击倭寇侵略
  


  从明宣德四年(1429年)起的100多年间,倭寇频繁侵扰漳州辖境,进犯漳浦、龙溪、海澄、云霄、诏安、东山、长泰、平和等县,围攻城镇,入侵铜山水寨,劫掠月港,焚烧九都等,烧毁民家、杀戮军民,在漳州造成重大罪行21起。漳州府署奉行诏令,采取海禁防御政策,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此况激起全府人民抗倭的同仇敌忾,促使府署支持各地人民奋起组织“团练丁壮”武装抗击入侵的倭寇。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倭寇万余人进攻长泰县城。官兵、民众联合抵抗,“孺童少妇,皆运石击贼”,知县也参加士兵队伍,日夜巡逻;兵民坚守城池,用刀、箭、巨石、鸟铳、滚木、烧熔的铁汁击退倭寇的多次进攻。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福建派总兵俞大猷、副总兵戚继光巡战漳州,痛击入侵倭寇及与倭寇狼狈为奸的汉奸、海盗。英勇善战的戚家军,到处克敌制胜,受到全府官兵和人民的热烈欢迎与大力支持。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二月,戚家军大败入侵漳浦县的倭寇,在蔡陂村歼敌千余,潜逃的倭寇也尽数擒斩。翌年,戚家军又在府属的梅岭和南澳大破倭寇和汉奸、海盗的联合进犯,俘斩敌人万余名,大振平倭雄风。
  



五、移民国内外
  


  明代中期起,漳州人民的人身束缚大有减轻,复经迁界撤销、海禁开放,劳力流动面扩大。漳州府署鉴于当时辖境人多田少,一方面发动和组织屯垦,扩展生产;一方面允许百姓自动结合移民生息。弘治十五年至万历四十年(1502年至1612年),漳州移民出境近4000户。主要有3个去处:一是移居山区。成群结队到闽西北山区搭棚聚居,被称为“棚客”,或垦荒,或租地耕作,或受雇于当地“寨主”,从事种植业。二是移(侨)居海外。大多数到东南亚国家吕宋、巨港以及日本等地,从事工矿农商各业。三是东渡台湾。台湾土地肥沃,气候适宜,农业一年三熟,多数务农,也有经商或受雇于工矿企业者。移民后多定居于移居地,繁衍生息。
  



六、解脱奴隶
  


  明洪武初期,漳州府奉行朝廷诏令,把辖境内沦为奴隶的人们解脱为良民。“豪强之家,多以他人子阉割役使”的奴仆也列为解除奴隶身份的对象。经过裁处,府辖各县已无元代掠人为奴为婢的现象。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部分奴隶恢复了人身自由,促使全府缺少耕地的众多农民,普遍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人身附庸地位;也促使取消自南宋以来残存的受奴役的农民“客户”,不再依附于主户,不再存在世仆名分,解除了不得离乡改业的束缚,开始订立主佃协约,标志着受奴役的农民已由隶属关系转化为契约关系。
  



七、发展社会经济
  


  (一)抑制土地兼并
  唐代中叶以后,大地主和寺院占有大量庄园,土地兼并日趋剧烈,迫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四处逃亡。漳州官吏就把悬税户的负担转嫁到在地农民头上,出现“逃死阙税,取于居民,一室空而四邻亦尽”的惨状。当时怀恩县被废弃并入漳浦县就是因为户口逃亡造成的。还有以官吏为首的集团,虏掠百姓为奴隶,称“南口”,州民处于苦难之中,激起农民纷纷起义,反对唐王朝的腐败。宋初,漳州奉朝廷限田的旨意:“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顷”。虽在州里颁布,难以实现。北方南迁的贵族、重臣以及地方地主、豪强乘机采取多种形式兼并土地;寺院也大肆侵占土地,以致民田仅占七分之一,其余都是寺田。绍熙元年(1190年),朱熹任漳州知州曾向朝廷“奏除属县无名之赋七百万,减轻总制钱四百万”;并奏请实行“经界法”,清丈土地,查出豪强大姓诡名冒占的田地,依法予以征税。后遭到兼并势力多方刁难而无法执行,最后不了了之。明代洪武年间,府署采取一些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严厉官吏法纪,废除寺院特权。但时过境迁,漳州仍复现土地兼并的原状。
  (二)支持土地永佃制
  明初,漳州府署实施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措施,地主“往往惮于输赋于官”,利用贫苦农民摆脱主户无田耕作的情况,将田地划分为“田底权”和“田面权”(使用权),出卖田面权,坐食租税,粮赋、差役全部转由买主承担。买主对田地有权自耕或转耕取租,又产生“大租主”。而从大租主转耕的佃户,除向大租主交租外,还要向地主(俗称粪主)交纳“过佃头粪土银”,才有转耕地的使用权,俗称“一田三主”。府署允许“三主”自行协定,共同履行:佃户有永佃权;佃户不得拖租,地主不得撤佃;佃户不耕作,随时可退佃,形成永佃制。万历初期,府属的龙溪、南靖、平和等县都有“一田三主”的状况。佃户在永佃耕种中,加强土地经营管理,作些改良土壤和改善灌溉条件等农田基本建设,提高土地生产力,并根据社会的需求进行农业商品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三)劝农重本,鼓励垦殖
  实行垦殖优惠政策 建州初期,州署面对地广人稀的实际,鼓励民众开山、填海造田,扩大耕地,发展农业生产。建州伊始,州署广招因战乱流亡的百姓复业垦荒生产;创造劝农重本的安定环境,鼓励逃避北方战乱入境的民众落籍漳州,从事垦殖,划定垦殖区域,供归顺的少数民族定居生息。为此,制定优惠政策:凡在垦区开荒耕作,不征收田赋,也免除徭役。优惠政策广泛调动了垦区民众生产的积极性,使昔日野兽出没的荒野,逐渐变为连片的稻田和蔗园;并开始早晚稻连作栽培,还试种各种小麦,成为粮食一年三熟的发端。宋熙宁六年(1073年),退休的尚书都官郎谢伯宜运用优惠政策,在州署的支持下组织龙溪八都、九都(今海澄周围地区)民众,筑海堤,垦滩田,疏通九十九坑水渠灌溉百余顷海田。明洪武间(1368年至1398年),府署奉行朝廷诏令,鼓励垦殖,实行优惠政策:自洪武十七年(1384年)以后,新垦的田地,“俱不起科(即免征税赋)”;“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大面积开荒,使耕地不断扩大。
  厉行军屯民垦 唐时州署一方面“率众辟地置屯”,配合全州大力开荒造田;另方面寓兵援农,抽调3000官兵实行“军屯”。以州治西林堡为中心,逐步向外围发展,在36个堡各配备百名军士共垦殖3.6万亩,并相应开凿一条8华里渠道,筑拦水坝,可引水灌溉千亩农田,民众誉称为“军陂”。宋代州署曾把屯垦作为发展生产的一种制度加以推行。元代把屯垦作为军储的手段加以实施,全路农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明代府署重视屯垦,明令实施《屯田法》,把军屯和民屯相结合建立比较完备的制度,屯田有了发展,达64.82万亩。
  (四)推进手工业生产
  实行“通商惠工”政策 建州初期,州署组织落籍漳州的中原手工业者传习先进技术,并不断革新技术工艺,制作农业生产工具和各种手工业品。其后,州署陆续开办官营的盐场、茶场、造船场等,并带动私营商业的发展。宋代,州署倡导改进手工业生产技术,发展陶瓷、铸造业等,手工开采矿石,炼钢、炼银、炼铁,特别是盐业更为发达,漳浦成为福建十大盐场之一的县份。明代,又有革新和发展:改煮盐为晒盐;改纱织机杼,推广軖机,增产优质绒缎布匹;创制榨糖车,提高出糖率;还能“多造巨舰,向远夷作贾客”。清代末年,府署准许龙溪县华山烟铺精工制作烟丝,远销东南亚各地,进入国际市场。
  实施“扩农促工”措施 唐、宋、明诸代漳州州(府)署都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推广种植经济作物,促进手工业生产。宋代州署鼓励耕作糯稻,扩种糖蔗、棉花、苎麻,开发水果、水产,发展酿酒业、制糖业、纺织业。所产柑橘、鲨鱼皮等品质优良,列为贡品。清宣统元年(1909年),府署核准爱国华侨郭祯祥返回漳州筹办华祥制糖公司,把改良甘蔗种植和机器生产结合起来创办联合企业,年产红糖10万担,为当时全国首创。
  (五)拓展交通事业
  建州定界,开辟通路 建州后,州署根据刺史关于创业兴漳的规划,开发交通采取军务、政务与开辟驿道、通道相结合的措施,全面筹划,加紧实施。陆路交通以州治为中心,在游仙乡松洲堡(今芗城区浦南镇)、安仁乡南诏堡(今诏安县城)、长乐里—太姆山(今龙海县港尾一带)、新安里芦溪堡等地设置4个“行台”,组织军民修道,纳入总体网络。同时开辟整修四方通达的道路:东至海岛、西达虔抚、南逾湖广、北抵泉建,已具陆路交通网络的雏形。水路交通,以内河航运为主,九龙江水系修治西溪、北溪、南溪三大干流,开展舟楫通航。同时实施州署确定的“重农垦,兴水利”的经济政策,把“开渠筑坝,引水灌溉”与“疏治河道,畅通水运”结合起来,承前促后,广有裨益。
  扩展商贸通途 明代中叶以后,府署实行发展经济政策,在发展经济进程中,也推进交通网络的拓展。龙溪、海澄、漳浦、诏安及南靖、平和等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商贸港口、集镇圩市;并相应修建许多大路、乡道和桥梁、渡口,疏通河道,发展陆路、水路交通。府署关注月港的勃兴,根据发展商贸的需求,调整政策措施,开拓相应的水陆通途,使月港从一个民间自由贸易港口发展成为东南沿海的国内外贸易中心。
  



八、兴办教育事业
  


  (一)兴教创基础
  建州时,州署重视教育事业,提出“基本则在创州县,其要则在兴庠序(学校)”,发挥“兴庠序而施教化”的作用。首创官学,倡办乡学,以传播文化知识,移风易俗,建立“治教之邦”。刺史陈元光任命举明经的陈珦主持办乡学,景龙元年(707年)兼任松洲书院教职。从此全州教育事业逐渐兴起,先后中举进士4人。
  (二)办学促发展
  北宋时,州署创办州学,推进龙溪、漳浦、长泰等县创办县学,扩办书院。州署还调整寺田划归州学,称为“学田”,提供办学补助经费。设学田、置学产的做法,逐渐为民间办学所仿效。南宋绍熙年间(1190年至1194年),漳州出现好几位重视教育的知州,其中朱熹最为突出。他倡导“笃志学校,提倡儒学,端正风俗”,还亲自执掌文教工作,“每旬之二日必领属官下州学视诸生,讲《小学》,为正其义;六日下县学,亦如之”。明代,漳州府奉行朝廷诏令,“府州皆立学,办社学”。改州学为府学,敦促6个属县办县学,扩办8所书院,在社会上形成“俗多读书,男子生六岁以上则亲师”的重视教育风尚。
  (三)变革办新校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漳州府奉行朝廷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依照规定,在终止书院、废科举之后,分级开办新学制的中、小学。在漳州,创办漳州府中学堂及汀漳龙师范传习所(后改为师范简易科并附设小学堂);基督教会创办漳州中西学堂(后改为华英中学堂)及小学堂3所。漳属各县创办初、高等小学堂各1所,并允许教会在各县城创办新学制的中、小学堂。传统的私塾逐渐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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