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地域,唐、宋时置州,设州署(其间唐天宝元年至乾元元年即742年至758年的16年改为郡,设郡署)。其行政长官,唐代为刺史(郡署为太守),宋代称知州事(简称知州)。元代改州为路,设总管府,其行政长官为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和总管(一般由汉人充任,须听命于达鲁花赤)。明清时为府,设府署,其行政长官为知府。民国初期,先后置福建西路,设路署,其行政长官为观察使;置汀漳道,设道署,其行政长官为道尹;置闽南护法区,设区政府。唐至民国22年(1933年),州(郡)、府、路、道署和路总管府、护法区政府均为地方一级政府。民国23年,漳州改为福建省第六行政督察区(次年改为第五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其行政长官为行政督察专员。新中国成立后,漳州为福建省第六行政督察区,后改称漳州专区、龙溪区、龙溪专区、龙溪地区,设专署、行署(漳州解放初期曾设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至1978年3月设革命委员会),其行政长官仍为专员(军管会、革委会均为主任),直至1985年撤销地区建制为止。在此期间,专署、行署均为省政府派出机构。1985年5月,国务院批准漳州撤销地区建制,漳州市升为地级市(辖原龙溪地区的10个县、市),设市人民政府,为地方一级政府,其行政长官为市长。
州(郡)、路、府、道、专区、地区、市以下均置县(包括县级市、区),县(市、区)政府为地方一级政府,其行政长官,历代为知县,民国时期先后为县知事、县长,新中国成立后仍为县长,市、区为市长、区长。
县以下行政体制多次变化,大体上唐、宋时为乡里制(王安石变法时一度改为保甲制),元代为里社制,明代为里甲制,清代为保(总甲)甲制(10户1甲,10甲为总甲,设1保长),民国时仍实行保甲制(县以下有区或乡、保、甲)。新中国成立后,县以下设区,后改为乡(镇),一度为公社;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乡(镇)政府为地方一级政府;乡(镇)以下,城镇为居民委员会,农村为村民委员会。
历代到民国,漳州地方政府的政务活动,以征收田赋、丁税为主,也办一些兴修水利、修桥建路等经济建设,办一些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漳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政务活动,从建设和巩固新政权,继续完成民主革命任务,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经济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实现农业、工业、商业、外经外贸、金融等经济工作的全面发展,城乡建设、交通、电力、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各项事业也突飞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