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司法机构的演变
2021-04-1222:49:55来源:

漳州历史悠久,早在远古时期就有人类的活动。唐垂拱二年(686年)农历十二月初九,在潮、泉两州之间设漳州,陈元光被任命为漳州的第一任刺史(州的最高长官)。

漳州从建州后到清代,都是州(府)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当时的司法制度,是没有单独的程序法,程序法混杂于实体法之中,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法律以刑为主,司法以镇压为主。知州(知府)或县官断案,都是依状以鞠情,如法以决罚,据供以定案。

历代封建王朝的律法均有规定,职掌狱讼的官吏若贪赃枉法、故意放纵犯罪,加罪无辜或拖延审断以至造成恶果的,应负刑事责任。历代虽有一些严于执法,公正廉明的清官,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封建官吏在断狱听讼中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事,则比比皆是。如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四月初三,漳州府长泰县薛、林两姓因天旱引水灌溉引起械斗,打死17人,府、县迅即捕获人犯57人。经审讯甫获口供,忽然奉令于五月间解省审讯。臬司(按察使)钱受椿却不审讯,即发交福州府复审。各犯虽逐一供认,但某些情节不尽吻合,且首犯尚未解到,仍待继续审清。时漳州知府全士潮、长泰县知县顾棪认为,此案系本地重大命案,怕受参劾,要求参审,遭钱受椿痛斥。全、顾两人害怕,即分别花银二千四百余两购买金叶、朝珠和呢羽等贵重礼品贿送钱受椿,但钱受椿仍嫌府、县所送礼物太少,故意刁难,经禀督抚同意,抽出原案卷,于翌年正月将人犯发回府、县重审。由于拖延审理,导致监毙人犯10人。直至同年五月,因闽浙总督伍拉纳和福建巡抚浦霖两人贪污案涉及臬司钱受椿,奉旨查办贪污大案的闽浙总督觉罗长麟即将钱受椿在处理长泰命案中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罪行专折上奏。十月十四日,奉旨将凶手16人处斩,此案才算了结。钱受椿并入贪污案被定罪处死。

清朝未年,朝廷迫于形势,预备君主立宪,变法修律。采用四级三审制,中央设立大理院,省、府、县逐步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专司审判。

清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漳州光复。不久归属于北洋政府控制的北京政府领导,直到民国15年(1926年)11月,才改隶民国政府。这一时期漳州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清制,由县知事或县长兼理司法,一直延续到设立司法处为止。民国14年(1925年)元月,设立龙溪地方审判厅,其余各县仍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制度。县知事兼理司法,事简之县,承审员由知县兼任,事繁之县,分别配备承审员13人,书记员13人,录事25人,承发吏46人。除承审员、承发吏系专职外,其他职员概由县公署人员兼任,只承审员归高等审判厅委派。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实行司法改革,审判机关一律改称法院,龙溪地方审判厅改为龙溪地方法院。民国24年(1935年),福建高等法院在龙溪设立第三分院。民国25年(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漳州除龙溪县已设立地方法院外,其余海澄、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平和、南靖、长泰和华安计9个县从同年7月至民国26年(1937年)7月先后设立县司法处,作为法院的过渡机构。民国27年(1938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龙溪地方法院以及海澄等9个县仍归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5月,因日寇入侵,厦门沦陷,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迁往龙岩,改称龙岩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龙溪地方法院和龙溪、南靖、平和、长泰、华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和诏安县改由龙岩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民国34年(1945年)10月,抗战胜利,龙岩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迁回厦门,恢复厦门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37年改称福建省高等法院厦门分院),龙溪地方法院和龙溪、南靖、平和、长泰、华安、东山、漳浦、云霄、海澄和诏安县改由厦门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管辖,直至漳州解放。

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继承和发扬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71年来,漳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以下的几个阶段。

1949917日至1950512日,漳州各县陆续解放。福建省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以下简称专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相继成立司法科。195111月至19539月,专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相继撤销司法科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龙溪分院和各县(市)人民法院。从194910月至1954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包括司法科),在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和缺乏经验的困难情况下,运用人民法庭的形式,围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民主建政和宣传贯彻婚姻法等社会改革运动以及普选和粮食统购统销运动,共审结刑事案件23465件(缺1949年数据)、民事案件13402件(缺1949年数据)。19527月至9月,全区司法机关开展一场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造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被清出和调离司法机关的有38人。

1954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体制由原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改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人民法院的机构从原来的省、县两级人民法院改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人民法院。1955326日,福建省人民法院龙溪分院改为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从原来的配合社会改革运动转向依法审判,走上正轨。在这三年中,全区两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陪审、辩护、回避、合议和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和程序,提高办案质量。1954年至1956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围绕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共审理刑事案件9343件、民事案件8270件。与此同时,全区两级人民法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也得到较大的发展,全区审判队伍从创建时的不到100人增加到1956年的170人。

1957年至1960年,由于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发生一些失误。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不仅将一些审判骨干错划为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而且搞乱了法院干部的思想,滋长了宁勿右、比右好和轻视法制的思想,导致错误地批判和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和制度。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运动的影响下,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工作也要大跃进,并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办案口号和指标,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干扰。1959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开展反右倾斗争,对一些干部按所谓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进行错误的批判和处理。1960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又自上而下继续贯彻反右倾、鼓干劲活动,使的思想继续发展,把人民的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造成一批冤假错案。直至1961年下半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扩大会议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院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文件,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着手复查纠正大跃进以来审判工作中的错误。1962年以后,全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政策规定,纠正的错误,整顿工作秩序,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又沿着法制的轨道继续前进。从1957年到1966年,全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尽管有过不少错误,但是,成绩仍然是主要的。10年间,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1.7万余件,民事案件1.5万余件。在1959年的9月至11月,还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特赦确已改恶从善的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15人,并给予妥善安置。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1967年上半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先后被夺权和军管。翌年5月,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被撤销,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地、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下设的审批组行使。1967年至1970年,由于推行公安六条和开展一打三反(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1967年至1972年全区判处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量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对审判工作的破坏还表现在民事审判工作上。19695月,根据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改革意见》,停止受理民事案件,把民事案件下放给群众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解决。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基本上处于被取消的状态。1967年至1969年,3年间全区仅审理民事案件2094件,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全年审理1475件只增加619件。

197212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的决定,全区两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机构设置,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制度和程序也有所恢复。1973年至1976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801件,民事案件1629件。但是,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在1976年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仍然错判了一部分案件。

1977年至1978年,由于尚未能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倾错误,全区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样未能摆脱的影响,仅审理刑事案件1122件,民事案件547件。

1978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长期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进入恢复和发展的新阶段。从1979年开始,全区人民法院遵照中央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和部署,全面开展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先后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原中共地下党员、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人员被判刑的案件以及历史老案中的刑事案件共10857件、12581人,其中纠正改判3422件、3840人,分别占31.5%30.52%。至19876月,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基本方面完成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

1979年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审判的轨道。1982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4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19838月至19868月,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386件。19838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斗争),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打斗争的方针政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通过审判活动,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从1983年至1986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380件、2632人,并对其中危害严重、影响较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判处死刑。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审判工作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的方向,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调节经济,监督行政,有效地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从1979年至1996年,全市各级人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1.8万多件,民事案件6.6万多件,经济纠纷案件2万多件,行政案件400多件。与此同时,为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的需要,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在1980年至1982年建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1年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重点林区的华安、南靖、长泰、平和等县人民法院相继建立林业审判庭,专门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的案件。为了加强立案和执行工作,1984年至1988年,还先后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建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执行庭。1987年以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又专门建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全面开展,全市司法干警队伍不断壮大,通过抓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年龄结构都有明显改观。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审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法院工作的持续发展,为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作者系漳州市司法局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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