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反规定。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容不能写入志书。比如某县志记载“全县对年产不足500吨的小纸厂,在督促企业净化排污设施的同时,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建立起纸业集团,使小纸厂存活下来。”“灵活变通的做法”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比如某志记载“××××等野生动物肉质鲜美”,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悖离。 二是史实不当。比如某志记载“20世纪90年代,数次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召开专题培训会”。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是概念不准。比如某志记载“矿区1998年月产200吨,2000年月产350吨,提高了175%。”350吨是200吨的175%,但不是提高了175%,只提高了75%。同时,2000年只有与1997年相比才能完整体现断限内的事物全貌。这些数据比较都要引起注意。 四是文字错误。比如《××市志》中记载“××省图书馆”,实际上应该是“××图书馆”,多了一个“省”字。这类问题如果情况不熟悉,很难校对出来,因此必须在源头上从严把关。比如某志记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联合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共烧毁假药、假烟价值上百万元。”此处用“销毁”才准确。 五是引发歧义。比如《××市志》中记载“是日晚,有25人献血5000毫升”,容易让人误解为每人献血5000毫升,应改为“是日晚,有25人共献血5000毫升”。但使用“共”字应慎重,详见第13条。 六是前后不一。同一事项前后不一致也是常见错误。如某志中“十星级文明户”“十星级”文明户、“十星”级文明户、十星文明户、“十星”文明户等表述混用。这类问题散布在志书各处,后期从数百万字中纠正这些差错也比较困难,更加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统一。 七是以点代面。比如某志书记载“在全县进行的禁毒图片巡回展览,观众达40余万人次,都受到了一次‘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深刻教育。”应受教育和受到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统计的人数、次数仅是应受教育,不等于这些人都从中得到启示、受到感悟。 八是文字冗长。比如某县志记载“2000年,县纪监部门配合县府办、乡企局、外经委、物价局等部门,对20个重点纳税企业执行《企业负担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8个企业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查证核实处理;对一部门要求恒丰包装厂赞助购车一事进行了纠正;对查实的执收部门乱收费2万元全部进行了退还企业”。这段记述中,每句话里都用了“对……进行了”,造成了记述文字的冗赘。总纂时改成“2000年,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了20个重点企业执行《企业负担管理条例》的情况,查处8个企业反映的问题,纠正一部门要求恒丰包装厂赞助购小汽车一事,清退执收部门的乱收费款项。”修改后的这段记述,删去四处介词“对”和行为动词“进行了”,适当调整了句法,文字由原来的131个减少到93个。 九是表述模糊。有的使用“我市”“我局”“我镇”“我校”等第一人称以及“来”等表述,不符合第三人称的要求。有的在人物姓名后加“女士”“先生”“同志”“局长”之类称呼,不符合直写其名的要求,必要时直接在人名前冠以职务。有的使用“今年”“本月”“目前”“今”等不确指的时间概念,有的记载“近年还发现境内地下具有丰富的煤层气和石油资源”,记载时间无法确切到年月。有的使用“大概”“可能”等模糊性词汇,无法准确传达信息。